(2015)来民一终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李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终字第100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某。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吴某。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来宾市兴宾区(2015)兴民初字第6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李某自愿撤回上诉,是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该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某撤回上诉,双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李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覃学敏审判员马翠柳代理审判员田宁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黄文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