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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00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俞鑫与詹福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鑫,詹福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0712号申请执行人俞鑫,男,197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安市。被执行人詹福周,男,198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俞鑫与詹福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新民初字第007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詹福周未履行还款义务,俞鑫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支付借款本息共计431032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25782元,执行费45761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詹福周的存款4381863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雷安坤审 判 员  王 虹代理审判员  米志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田 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