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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民初字第04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成福兵与重庆市世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福兵,重庆市世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4555号原告成福兵,男,197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委托代理人夏益芳,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万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市世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万东北路53号附1号2-1号,组织机构代码66643712-9。法定代表人赵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阳长荣,重庆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成福兵诉被告重庆市世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成福兵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成福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福兵撤回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蓝世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