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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钟民初字第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梁莉莉与杨凤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莉莉,杨凤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钟民初字第604号原告梁莉莉。委托代理人陈力铭,广西裕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凤莲。原告梁莉莉与被告杨凤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福德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XX担任记录。原告梁莉莉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力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凤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主持双方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9日,被告以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15000元,被告书写借条给原告收执,借条内容为:“今借到梁莉莉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元),于年前归还”。到起诉之日止,被告尚欠原告借款15000元。2015年6月25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杨凤莲于2015年8月31日前归还原告梁莉莉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5000元从2015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5年8月31日止);二、案件受理费88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被告杨凤莲自愿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义务人应按本调解书规定的时间履行义务,逾期则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调解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2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福德二〇一五年八��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