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皇民二初字第4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原告林国辉、陈素兰与亚产(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国辉,陈素兰,亚产(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二初字第4295号原告林国辉原告陈素兰委托代理人林国辉被告亚产(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朴晟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国辉、陈素兰与亚产(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国辉、陈素兰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历 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冰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