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12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郭富康,郭闯等与重庆第十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生,肖美霞,郭闯,郭富康,重庆第十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2075号原告李文生,男,1947年7月1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告肖美霞,女,1946年3月1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告郭闯,男,1994年12月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郭富康,男,1970年4月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超豪,重庆诚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第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正街19号,组织机构代码20280123-6。法定代表人蒋志国,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生、肖美霞、郭闯、郭富康诉被告重庆第十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文生、李文生、肖美霞、郭闯、郭富康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生、李文生、肖美霞、郭闯、郭富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刘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郝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