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一初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袁玉贤与王福海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玉贤,王福海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一初字第673号原告:袁玉贤,住吉林省永吉县。被告:王福海,住吉林省永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袁玉贤与被告王福海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玉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志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艳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