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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一初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袁玉贤与王福海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玉贤,王福海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一初字第673号原告:袁玉贤,住吉林省永吉县。被告:王福海,住吉林省永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袁玉贤与被告王福海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玉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志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艳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