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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初字第1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黄丹丹诉王文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1492号原告黄某某,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王某某,现住长春市宽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