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初字第1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黄丹丹诉王文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1492号原告黄某某,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王某某,现住长春市宽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