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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绛商初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泰州市华晨机械有限公司诉中信机电车桥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州市华晨机械有限公司,中信机电车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绛商初字第425号原告泰州市华晨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再顺,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信机电车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华荣,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州市华晨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信机电车桥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泰州市华晨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中信机电车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账户的2316974.7万元存款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后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保全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泰州市华晨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州市华晨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诉讼保全申请。诉讼保全费5000元退还原告泰州市华晨机械有限公司。审判长  于晓军审判员  张 虎审判员  姚春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