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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商初字第02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昆山聚满盈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苏州日昌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聚满盈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苏州日昌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园商初字第02318号原告昆山聚满盈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富士康路789号4号房。法定代表人姜菲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民。被告苏州日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娄葑分区扬清路37号。法定代表人吴文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聚满盈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日昌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经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昆山聚满盈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聚满盈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0元,减半收取为360元,由原告昆山聚满盈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贤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曹梦杰第页共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