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一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张晓顺、李惠雲与被告董敬平、李文学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董某某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初字第112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1963年2月13日生,住址大安市,身份号码×××。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64年1月10日生,住址大安市,身份号码×××。被告:董某某,女,汉族,1972年9月4日生,住址大安市,身份号码×××。被告:李某某,男,住址大安市,其余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李某某与被告董某某、李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间的纠纷已和解,本案无需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顺、李惠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伟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晓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