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蒸民二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何平与湖南资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李仁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平,湖南资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李仁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蒸民二初字第2号原告何平,男,195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市人。委托代理人凌受波,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资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蒸湘北路63号富华大厦9、10、11号门面。负责人朱丙生,该公司经理。被告李仁甫,男,197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伊川县人。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何平诉被告湖南资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李仁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年1月20日,本院依法对本案中止诉讼。在本案中止诉讼期间,原告何平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平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200元,减半收取156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0600元,由原告何平负担。审 判 长 肖 军代理审判员 彭 仁人民陪审员 罗悠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刘 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