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杏民初字第02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郭永伟与山西米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永伟,山西米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杏民初字第02160号原告郭永伟,男,196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被告山西米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东沟村西街18号。法定代表人杨俊生,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永伟诉被告山西米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永伟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郭永伟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永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元,由原告郭永伟负担。审判员 李 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锦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