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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法民初字第03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重庆市华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秦淑民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华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秦淑民

案由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3923号原告重庆市华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中山东路108号朝华大厦10楼。诉讼代表人重庆市华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委托代理人李林峰,重庆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淑民,女,196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华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秦淑民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华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华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华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重庆市华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凌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 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