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3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福建燕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田兴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燕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田兴椿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3341号原告福建燕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五洲小区29幢605室。组织机构代码:76857504-7。法定代表人刘启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玮。被告田兴椿,男,成年,汉族,住永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燕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田兴椿物业服务合同纷一案中,现原告以被告已将拖欠的物业费及公摊费缴清为由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以被告主动履行缴费义务为由而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燕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燕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兴 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春颜(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