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环法执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欧某恩与欧某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某恩,欧某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环法执字第148号申请执行人欧某恩,居民。被执行人欧某华,居民。申请执行人欧某恩与被执行人欧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的(2014)环民初字第5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义务,权利人于2015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年5月26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5)环法执字第148号,执行标的为本金30000元,利息另计。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已通过四查两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也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去向或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并书面向法院表示可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法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欧某恩案款本金30000元,对于尚未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应继续清偿,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原生效的判决书及本裁定到本院再次申请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环民执字第14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覃志甫审判员 何 毅审判员 谭 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玉 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