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二初字第00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芜湖市宇通包装有限公司与芜湖鹏锐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二初字第00182号原告:芜湖市宇通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法定代表人:王智慧,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洪至强,安徽振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芜湖鹏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江雪梅。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市宇通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鹏锐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芜湖鹏锐工贸有限公司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该案需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牧松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丹丹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