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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1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谭某某与刘某离婚纠撤诉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1536号原告谭某某,女,198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被告刘某,男,1983年9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谭某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谭某某负担。审判员  尹利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向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