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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民保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刘志隆与段洪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志隆,段洪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保字第475号申请人:刘志隆,男。被申请人:段洪超,男。申请人刘志隆为与被申请人段洪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段洪超所有的鲁L××××ד长安”牌面包车一辆,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段洪超所有的鲁L××××ד长安”牌面包车一辆,查封期限二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手续。查封期限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熊明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严晓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