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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民初字第1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臧书佩诉马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书佩,马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沭民初字第1250号原��:臧书佩(又名臧书沛)。被告:马瑞。原告臧书佩诉马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臧书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臧书佩诉称:2013年10月29日,被告借原告人民币10000元,2014年2月28日被告又借原告人民币50000元,共计借60000元,并约定了利息,利息共计8800元,被告出具借款条两份为证。上述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无钱为由拒付。为此,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被告偿还欠款60000元及利息8800元。被告马瑞在法定期间内未提供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马瑞分两次共向原告臧书佩借款计60000元,分别于2013年10月29日借款10000元并约定利息,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条载明“欠条欠书沛现金壹万元正(¥10000元)欠款人:马瑞2013年10.29号每万元每月利息壹佰元正”。于2014年2月18日借款50000元并约定月利息1/%,欠条载明“欠条欠书沛现金伍万元正(¥50000元)欠款人:马瑞2014年2月18日每壹万元月利息每月壹伍元正月利息1/%”。后因原告催要未果,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60000元及利息8800元。庭审中,原告主张欠款50000元的利息当时约定是1分,因笔误,自愿按每壹万元月利息每月壹伍元正。利息自欠款之日起算至2015年4月30日,60000元利息共是2010元。以上事实,由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欠条二份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马瑞分两次共向原告臧书佩借款6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条二份,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返还。原告主张利息自欠款之日起算至其主张权利之日止,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马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其自愿放弃抗辩、举证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臧书佩欠款60000元及利息201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0元,由被告马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青松人民陪审员  赵贵山人民陪审员  赵志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英启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