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民特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郜孝芳申请确定监护人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郜孝芳
案由
申请确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曹民特字第10号起诉人:郜孝芳,农民。起诉人郜孝芳不服曹县邵庄镇王集村民委员会申请确定监护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起诉人郜孝芳之次女郜峻娴(曾用名郜会)以自身患××毒肝炎,不宜继续抚养其子郜凡蒂(公民身份号码××,且郜凡蒂之父信息不详为由,申请曹县邵庄镇王集村民委员会为郜凡蒂指定监护人。该村经调查后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2015)曹邵王监指字第1号指定监护人决定:指定起诉人郜孝芳之长女郜美英为郜凡蒂之监护人。起诉人郜孝芳不服,诉至本院,诉求判决曹县邵庄镇王集村民委员会作出的(2015)曹邵王监指字第1号指定监护人决定书,并确定其本人为郜凡蒂监护人。曹县邵庄镇王集村民委员会作出的(2015)曹邵王监指字第1号指定监护人决定书载明:未成年人郜凡蒂,男,2003年5月17日出生于广东省深圳市北大深圳医院,北京大学深圳医院于2014年4月8日出具的0440994523号出生医学证明上仅载明郜凡蒂出生信息及其母亲郜峻娴身份信息,未载明其父亲相关信息。申请人郜峻娴亦不能提供郜凡蒂生父的相关信息。郜凡蒂出生后,随申请人郜峻娴在广东省惠州市生活。2007年9月21日,郜凡蒂户口迁至该村其外祖父、母户下。2013年5月,因申请人郜峻娴工作关系变更,无力继续单独抚养郜凡蒂,将郜凡蒂送至该村生活至今。2015年3月,申请人郜峻娴查出患有××毒性肝炎,经诊疗出院后,向该村提交书面申请,以自身患有××,无监护能力且不宜继续监护郜凡蒂为由,申请在郜凡蒂关系密切的亲属中为其指定监护人。申请人郜峻娴向该村提交的郜凡蒂关系密切的近亲属包括:郜凡蒂之外祖父郜孝芳、外祖母焦世兰、大姨郜美英。郜孝芳,男,1957年8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曹县邵庄镇王集行政村王集村496号,本村务农。焦世兰,女,1960年7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曹县邵庄镇王集行政村王集村496号,本村务农。郜美英,女,1982年12月3日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户籍所在地曹县邵庄镇王集行政村王集村496号。郜孝芳在例行体检中于2015年2月被查出患有肝炎,焦世兰在例行体检中于2015年2月被查出患有高血压。郜美英在澳大利亚昆士兰州有固定居所和相对固定收入,身体××。该村认为:申请人郜峻娴患有××毒性肝炎是事实,有相关病历为证,其申请为郜凡蒂指定监护人合情、合理、合法,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该村应为郜凡蒂指定监护人。经调查了解上述郜凡蒂关系密切的近亲属情况,考虑到郜孝芳、焦世兰夫妇年近花甲,且分别患有××,不利于未成年人××成长和长远发展,而郜美英年轻体健,有较为固定收入和住所,生活条件相对优越,有利于未成年××成长和长远发展。鉴于此,经该村慎重研究,决定指定郜美英为郜凡蒂之监护人。本案审理期间,基于被监护人郜凡蒂已年满12周岁、有一定认识能力的事实,本院征求了郜凡蒂本人意见和意愿。郜凡蒂称:在村里为其指定监护人之前,其本人已经随其大姨郜美英生活,现同意村民委员会指定,希望随其姨妈郜美英继续生活。本院认为:我国现行法律明确规定,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本案起诉人郜孝芳系被监护人郜凡蒂外祖父,其具有监护人资格。郜美英系被监护人郜凡蒂大姨,属于关系密切且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亲属,也具有监护资格。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不能协议确定监护人,被监护人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已依法在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了监护人,起诉人郜孝芳已经知道了该指定内容,应当认定指定成立。郜孝芳对指定不服,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为本案适格诉讼主体。有关单位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中的(一)、(二)、(三)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有明显不利的,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本案指定监护人,可按郜孝芳、焦世兰及郜美英的顺序,在其中择优确定。现被监护人郜凡蒂已满十二周岁,经本院征询其意见,表示愿意跟随郜美英生活。曹县邵庄镇王集村民委员会通过调查了解,经综合对比被监护人郜凡蒂的外祖父母郜孝芳、焦世兰和关系密切的大姨郜美英的年龄、身体××状况、经济条件、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从有利于被监护人××成长的角度考虑,认为郜凡蒂由其大姨郜美英监护为宜,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郜美英在履行监护职责时,应当依法保护被监护人郜凡蒂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第14条、第16条、第17条、第1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维持曹县邵庄镇王集村村民委员会指定郜美英为郜凡蒂的监护人的指定。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魏剑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曹梦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