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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梓民初字第1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王天兵与李世林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天兵,李世林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梓民初字第1041号原告王天兵,男,生于1974年5月9日,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梓潼县。委托代理人邓邦清,梓潼县文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李世林(曾用名:李涛),男,生于1987年9月10日,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梓潼县。原告王天兵诉被告李世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王天兵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天兵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天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天兵负担。审判员  何小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晓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