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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民终字第1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张巧真与李亚、都帮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亚,张巧真,都帮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终字第17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巧真。原审被告都帮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上诉人李亚因与被上诉人张巧真、原审被告都帮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2015)川民初字第025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亚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李亚撤回上诉。二、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45取元,由上诉人李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秦天鹏审 判 员  许向朋代理审判员  徐鲜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韩超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