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上溪商初字第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义乌市朝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临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朝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临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上溪商初字第901号原告:义乌市朝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昌忠。委托代理人:王俊、江云峰,浙江国权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临岁。原告义乌市朝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临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朝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按时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项孟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鲍平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