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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民初字第2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董××与王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times,王一&times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蓟民初字第2658号原告董××,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华学,北京市国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一×,农民。原告董××与被告王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党权泳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华学、被告王一×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诉称,××××年××月××日,原、被告自由恋爱依法登记结婚。××××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子。由于婚前了解较少,彼此不很了解,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感情一直不好,被告经常对原告产生抱怨,又具有严重暴力倾向。结婚两年中,被告先后4次殴打原告。现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原告具状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14万元平均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董××向本院提交:结婚证一份,用以证明双方婚姻情况;2015年2月28日,被告将原告打伤的住院病历1份,用以证明被告有家庭暴力。被告王一×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但其在庭审中口头答辩称,双方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被告王一×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结婚证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对原告提交病历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其关联性有异议,本院认证意见为,原告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夫妻感情以彻底破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双方于2011年在北京同一单位工作期间相识。双方于2013年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开始共同生活。2015年10月1日,双方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年××月××日,原、被告生育一子王二×。2015年3月7日,双方因生活琐事生气吵架,原告回安徽老家居住,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婚生子王二×现随被告一起生活。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而成讼。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和双方陈述意见在案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结婚,且育有一子,夫妻间���情基础是牢靠的。只要双方珍惜夫妻以往感情,互谅互让,多为家庭及孩子着想,仍有和好可能。现原告主张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案经调解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董××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党权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贾恩会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