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中行受终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王在平和平昌县经济和信息管理局行政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巴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在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巴中行受终字第4号上诉人王在平。上诉人王在平不服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的(2015)平行初字第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王在平上诉要求平昌县经济和信息化局:1、无条件落实平昌县人民政府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平退安(92)26号文件规定,安排落实工作,并按照政策享受相关待遇。2、补发1992年7月15日起到现在的工资(含在编事业职工福利待遇)。3、赔偿精神损失费共22万元。4、安排解决无房居住及家庭困难。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在平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故王在平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晓云审判员 肖 强审判员 何 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龚永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