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石民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毕见祝与马丰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见祝,马丰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石民初字第311号原告毕见祝。被告马丰成。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见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穆海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