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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初字第9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张海光与庞伟、张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光,庞伟,张俊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920号原告张海光,男,汉族,1966年6月15日出生,住正阳县。委托���理人何素林,男,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庞伟,男,汉族,1958年7月15日出生,住正阳县。委托代理人张保东,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俊峰,男,汉族,1971年7月8日出生,住正阳县。本院审理原告张海光诉被告庞伟、张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海光撤回对被告庞伟、张俊峰的起诉。诉讼费2943元,减半收取1471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孙 伟审判员 杨 厅审判员 吕仁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秋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