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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执字第01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颜四连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1087号申请执行人颜四连。被执行人李泽彬。本院(2014)岳民初字第060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泽彬至今未按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泽彬的银行存款34464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34464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尹辉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紫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