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民一初字第01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柳东、张燕红诉郭明、从善业、王应俭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东,张燕红,郭明,从善业,王应俭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1576号原告:柳东,男,1975年8月10日出生。原告:张燕红,女,198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342101198102100220。上述两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马勇。被告:郭明,男,1974年4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胜友。被告:从善业,女,1958年7月28日出生。被告:王应俭,男,1956年8月20日出生。上述两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赵永亮。本院在审理原告柳东、张燕红诉被告郭明、从善业、王应俭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柳东、张燕红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柳东、张燕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东、张燕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高 琳人民陪审员 兰 艳人民陪审员 贾培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