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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高民申二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付秋月与付玉敏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付秋月,付玉敏,付玉林,付玉梅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高民申二字第28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付秋月。委托代理人:胡泉君。委托代理人:蒋波。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付玉敏。一审被告:付玉林。一审被告:付玉梅。再审申请人付秋月因与被申请人付玉敏及一审被告付玉林、付玉梅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哈民一民终字第4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付秋月申请再审称:(一)一审法院程序违法,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在未向其送达(2011)南民二初字第1046号民事裁定书的情况下,将案件中止审理,并且原判决未按照付玉敏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违反了人民法院不诉不理的审理原则。(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原判决将未经双方申请司法确认的,只有其中一人签字的撤诉申请书认定为和解协议,并确认该协议有效是错误的。单方签字的撤诉申请书并非和解协议,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行审理,同时该撤诉申请书违反《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应认定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十一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已于2011年12月18日向付秋月送达(2011)南民二初字第1046号民事裁定书,并经本人签收,不存在程序违法的问题。付玉敏一审诉讼请求为依法确认和解协议有效,并主张付秋月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返还70600元转让款的违约责任,原判决认定协议有效,系在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内进行判决,未超出和遗漏付玉敏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双方未对和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并不影响协议的效力,付秋月的此节再审事由不能成立。本案审查范围系确认和解协议是否有效。该撤诉申请书为付秋月亲手书写,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申请书内容为和解协议,并且该协议已经实际履行完毕,付秋月于2011年5月24日收到协议约定的转让款70600元后按照约定将户口迁出,故该协议成立。关于付秋月提出和解协议违反《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应认定为无效的问题。经审查,《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已于2001年10月26日废止,其对该协议不具有约束力,故原判决认定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无不当。综上,付秋月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付秋月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东兴代理审判员  陈春雷代理审判员  刘丽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董国策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