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执字第00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周凤亭与马涛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凤亭,马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00520号申请执行人周凤亭,男,1972年3月5日,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蚌埠市。被执行人马涛,男,1976年12月19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作出(2015)龙民二初字第0007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马涛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皖C×××××号江淮牌小型客车,现因被执行人马涛已清偿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马涛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皖C×××××号江淮牌小型客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邱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