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5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原告陈辉虎诉与被告陈进员、陈炳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辉虎,陈进员,陈炳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5580号原告陈辉虎,男,197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告陈进员,男,197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溪县。被告陈炳灶,男,198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辉虎诉与被告陈进员、陈炳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辉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庄慧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林应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