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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翔民初字第2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张月合与张火炮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月合,张火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翔民初字第2322号原告张月合,女,197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被告张火炮,男,1949年8月4日,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月合与被告张火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张月合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月合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月合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张月合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审 判 员 张春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黄绿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