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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本民一终字第00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张峰与本溪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峰,本溪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本民一终字第001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峰,男,1964年8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委托代理人李秀岩,本溪市明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本溪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市明山区。法定代表人徐柏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春龙,辽宁怀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倩,辽宁怀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峰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2015)明民一初字第002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峰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峰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峰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九千六百二十元,减半收取四千八百一十元,由上诉人张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淑新审 判 员  朱 飞代理审判员  于 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任 燕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