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商初字第7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王玲与孙国、颜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玲,孙国,颜伟,于贤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商初字第718号原告:王玲。被告:孙国。被告:颜伟。被告:于贤玲。原告王玲与被告孙国、颜伟、于贤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玲于2015年8月5日提出撤回对被告孙国、颜伟、于贤玲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玲撤回对被告孙国、颜伟、于贤玲的起诉。案件诉讼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王玲负担。审判员 吴茂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席福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