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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商初字第7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王玲与孙国、颜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玲,孙国,颜伟,于贤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商初字第718号原告:王玲。被告:孙国。被告:颜伟。被告:于贤玲。原告王玲与被告孙国、颜伟、于贤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玲于2015年8月5日提出撤回对被告孙国、颜伟、于贤玲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玲撤回对被告孙国、颜伟、于贤玲的起诉。案件诉讼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王玲负担。审判员  吴茂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席福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