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汤民二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原告杨光明诉被告毛爱梅、王海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光明,毛爱梅,王海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汤民二初字第251号原告杨光明,男,汉族,居民。被告毛爱梅,女,汉族,农民。被告王海豹,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光明诉被告毛爱梅、王海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当事人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光明撤回起诉。受理案件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太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松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