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枞民一初字第01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谢小雨与枞阳县汤沟镇勤俭村民委员会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小雨,枞阳县汤沟镇勤俭村民委员会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枞民一初字第01442号原告:谢小雨,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委托代理人:谢志清,农民。系谢小雨之子。被告:枞阳县汤沟镇勤俭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吴明,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刘学军,枞阳县汤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小雨与被告枞阳县汤沟镇勤俭村民委员会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谢小雨于2015年8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谢小雨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故本案无继续审理之必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小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谢小雨负担。审判员 吴小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孝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