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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执字第01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胡某某诉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01022号申请执行人胡某某,男。被执行人陈某,女。胡某某诉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2015)湖民初字第6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陈某偿还胡某某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9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488元为限)。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判决书生效后,陈某未按期履行义务,胡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陈某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屋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陈某可供执行的财产。胡某某也不能提供陈某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湖民初字第67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发现陈某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曲俊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聂永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