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执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聊城经济开发区昌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董小红、田道岭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聊城经济开发区昌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董小红,田道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执字第17-2号申请执行人聊城经济开发区昌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经济开发区黄山南路60号。被执行人董小红,女,1967年2月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聊城市。被执行人田道岭(系董小红丈夫),男,195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工人,住聊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聊仲裁字第102号裁决书,于2015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董小红、田道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董小红、田道岭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田道岭名下有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田道岭(身份证号为)名下的位于聊城市东昌府区古楼办事处东昌西路1幢3层东单元303室(房产证号为聊房权证古字第××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俊峰执行员 张 涛执行员 王 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