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兴民一初字第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林某与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一初字第666号原告林某,女,1991年5月生,汉族,现住兴业县石南镇。被告黎某,男,1989年10月生,汉族,现住兴业县石南镇。本院在审理林某诉黎有韬关于离婚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覃 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钟泽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