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一初字第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林某与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一初字第666号原告林某,女,1991年5月生,汉族,现住兴业县石南镇。被告黎某,男,1989年10月生,汉族,现住兴业县石南镇。本院在审理林某诉黎有韬关于离婚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覃 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钟泽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