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武法立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倪美喜与蔡文利、蔡利鸿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武法立保字第56号申请人倪美喜,男,汉族,住广东省揭东县,身份证号:×××4557。被申请人蔡文利,住韶关市浈江区碧桂园云林。被申请人蔡利鸿,住韶关市浈江区碧桂园云林申请人倪美喜与被申请人蔡文利、蔡利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倪美喜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蔡文利位于韶关市浈江区碧桂园及蔡利鸿位于韶关市浈江区碧桂园房屋各一套,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倪美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蔡文利位于韶关市浈江区碧桂园及蔡利鸿位于韶关市浈江区碧桂园房屋各一套(财产保全的价值限于3000000元)。二、查封申请人倪美喜用作财产保全担保的土地使用者为马卫东位于韶关市西河镇红星五祖路果园村32号土地及胡长萍所有的粤F×××××、粤F×××××、粤F×××××号汽车各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冻结银行存款及其它资金期限为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岳正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邓文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