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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法民初字第04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重庆昶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张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昶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张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4268号原告重庆昶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35号,组织机构代码05776380-X。法定代表人唐玉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凯,重庆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兵,男,197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昶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昶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兵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昶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昶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孙潇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