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刑初字第2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种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闵刑初字第2018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种某某。上��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5]18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种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左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种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起,被告人种某某受雇在本市闵行区吴泾镇塘湾南街一无名游戏机房从事刷卡上分、兑换钱币、收银,经营6台赌博游戏机(1台为八联机,5台为单联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2015年3月27日14时40分许,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博游戏机房,抓获被告人种某某,缴获上述赌博游戏机。经认定,上述游戏机具有赌博功能,可以认定为赌博机。被告人种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种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王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公安机关的赌博机认定书、当场检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工作情况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种某某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直接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种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种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种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二、扣押在案的游戏机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审判员 李 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蔚卿、郝旭辰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