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赫法执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余会申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会,赫章县野马川镇卫生计生服务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赫法执字第152号申请执行人余会,女,汉族,1977年12月10日出生,执赫章县野马川镇新场村。被执行人赫章县野马川镇卫生计生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张丽,住所地汉族野马川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赫章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赫劳人仲案字(2015)5号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赫章县野马川镇卫生计生服务中心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赫章县野马川镇卫生计生服务中心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赫章县支行有存款收入。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赫章县野马川镇卫生计生服务中心23863001040007902账户内的存款2629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宏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田宗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