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民一初字第5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刘亚东与王松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民一初字第5341号原告刘亚东。被告王松。原告与被告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6月9日下午5时许,在武清区杨村镇馨意园小区物业大厅,被告称因停电给其带来经济损失,要求赔偿损失,并辱骂原告。经过原告多次劝说未果,被告绕过工作柜台,用右手掐原告脖子,造成原告颈部损伤、颈椎病、颈椎间盘轻度突出。原告住院期间眩晕呕吐,出院仍有眩晕症状。对于原告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被告分文未予垫付。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478.06元,误工费3686.32元,护理费6000元,伙食补助费1000元,营养费200元,交通费1000元,经济损失4000元,共计19364.38元,诉讼费被告担负。被告辩称,因为被告经营超市停电,造成雪糕融化,被告就去物业公司要说法,与原告产生言语冲突,后来动手了。原告的请求数额过高,不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系杨村街馨意园小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被告系经营富照超市的个体户。2015年6月9日下午5时左右,在杨村街馨意园物业大厅,被告称经营的超市停电造成雪糕融化,于是拎一兜雪糕要物业公司报销,原告解释是电力公司外网临时停电造成的,所以没有来得及通知,被告要找物业公司领导,原告让被告去前台联系,被告开始骂街,双方产生言语冲突,被告绕过工作台进入工作区,被告用手掐原告脖子,双方产生肢体接触。原、被告被物业其他工作人员拉开后,双方继续争吵,被告拿雪糕掷向原告,原告拿笔扔向被告。后物业工作人员报警将被告带到公安武清分局育才路派出所做询问笔录,原告到武清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其伤情经医生诊断为“1.颈部挫伤。2.颈椎病。3.颈椎间盘轻度突出。2015年6月18日出院,住院9天,共计支付医疗费3481.86元。该医疗费原告只主张3478.06元。另原告主张误工费3686.32元,护理费6000元,伙食补助费1000元,营养费200元,交通费1000元,招待亲友的经济损失4000元。后双方因赔偿问题原告诉来本院。庭审后被告来本院述称,原告出院诊断书上书写内容为颈部挫伤、颈椎病、颈椎间盘轻度突出,颈部挫伤根据病历看医院没有客观条件证实仅是原告自己的诉说,颈椎病的症状根据X光片看与本案无关,颈椎间盘轻度突出根据CT报告看也与本案无关,原告住院9天休假三周也没有必要,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书证及视听资料等证据证明属实。本院认为,原告系物业工作人员,被告系小区业主。原、被告理应和睦相处共同营造和谐舒适的生活环境。被告因停电通知事宜找物业公司,应合理合法解决纠纷,但被告未能如此反而与原告发生冲突,综合本案事实及相关证据,被告应承担本案全部民事责任。原告住院期间所支付的医疗费3478.06元,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本院确认900元(9天×100元);原告主张的护理费本院参照本市2014年度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每日92.83元计算住院9日计为835.47元;原告主张的营养费本院确认135元(15元×9天);原告主张的的交通费过高,本院酌情确认200元为宜;对于原告主张的误工费,因原告系物业工作人员有固定收入,但并未提供因此次纠纷造成的误工损失证明,故对原告的误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招待亲友的经济损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对原告以上损失应予以赔偿。此案经调解未果,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松赔偿原告刘亚东医疗费3478.06元,伙食补助费900元,营养费135元,护理费835.47元,交通费200元,共计5548.53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付清;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 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俊森本案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