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高执字第00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靖江市嘉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泰州三福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靖江市嘉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泰州三福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高执字第00370号申请执行人靖江市嘉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柏木桥西首。法定代表人刘旭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泰州三福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口岸街道口永路58号。法定代表人杨屹峰,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靖江市嘉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州三福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2014)泰高商初字第0194号民事判决。泰州三福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其未按期交纳上诉案���受理费为由,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2015)泰中商终字第00027号民事裁定,裁定泰州三福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按自动撤回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泰州三福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用的相关凭证,泰州市中级人民于2015年6月3日作出(2015)泰中商申字第00009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该院(2015)泰中商终字第00027号民事裁定,恢复本案二审程序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泰高商初字第01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长宏代理审判员 刘安丰人民陪审员 杨传东二〇一五年��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袁贵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