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宁法民一初字第1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2015)宁法民一初字第1035号何某某诉乐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法民一初字第1035号原告何某某,女,198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被告乐某某,男,198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何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某承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贤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曾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