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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1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军卿诉孙仲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卿,孙仲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250号原告张军卿,男,生于1973年5月6日,汉族。被告孙仲宏,男,196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军卿诉孙仲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庭外和解,原告张军卿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军卿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军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140元,减半收取2070元由张军卿负担。审判员  李金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瑛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