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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坊交初字第4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王怀收与王永杰、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怀收,王永杰,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坊交初��第492-1号原告王怀收。被告王永杰。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北海路7077号。王怀收与王永杰、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7日作出(2015)坊交初字第492号民事裁定后,现因被告王永杰提供相应现金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告王永杰所有的鲁G×××××号牌别克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王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于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